南方財經全媒體記者 林漢垚 北京報道
2023年3月,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以下簡稱《三分類通知》),將信托業務根據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財產管理內容,分為三大類共25個業務品種,正式提出“特殊需要信托”的概念,將其列為財富管理服務信托七大業務品種之一。
根據《三分類通知》,特殊需要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單一自然人及其親屬共同委托,以滿足和服務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處分信托財產。
近日,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任自力會長在特殊需要信托法治研討會上指出,特殊需要信托制度是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中最短的短板、最需要補上來的短板,推動中國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構建和不斷完善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戰略部署的重大行動。
特殊需要信托成照護新希望
特殊人群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心智障礙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殘障人員、失能失智老人等群體。
根據民政部相關數據,截至2024年11月,我國失能老年人約3500萬,占全體老年人的11.6%。另外,據測算,到2035年,我國失能老年人將達到4600萬。
另外,根據中國殘聯相關統計數據及估算,我國心智障礙者(包括智力發育遲緩、唐氏綜合征、自閉癥、孤獨癥譜系人群、部分腦癱等發展障礙人群)大約有1200萬-2000萬人。
面對數量龐大的特殊人群,如何為其安排未來已經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但《三分類通知》出臺后,越來越多的家庭把目光投向特殊需要信托,希望通過設立特殊需要信托,將照料責任轉化為制度化的保障。利用信托機制,把特殊需要子女的終身照護和對失能失智老人的生活支持進行可持續的保障,最大限度地維護其生活質量和生命尊嚴。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起草組成員蔡概還認為,當前我國失能失智的特殊需要人群多達數千萬,信托對于這些人群的生活保障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解決方案,即特殊需要信托。引入信托機制為特殊需要人群服務,它發揮的不是理財、保值增值的功能,而主要是運用信托制度的“資產隔離”功能,讓信托跨越時空,精準結出委托人期待的果實,并在對的季節將果實送到對的人手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呂世明表示,在特殊需要信托事業上,要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將特殊需要信托業務納入法治軌道,充分依據法律法規和制度提供可持續保障;在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建設上,要培育共識,實現各方面的聯動協同,各方面要齊心協力地推進制度完善,推動特殊需要信托制度在中國式現代化和我國社會治理中發揮作用。
制度與配套需協同完善
近年來,隨著社會對特殊群體關注度的不斷提高以及金融市場的日益成熟,特殊需要信托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趨勢。但目前,特殊需要信托尚處于起步階段,在發展過程中仍然面臨諸多挑戰和問題亟待解決。
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張楊表示,我國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前景非常光明,但目前還在發展過程中,除信托制度本身的完善外,還需要我國在稅收、介護等方面不斷完善頂層設計。
張楊以特殊需要信托制度較為發達的日本舉例指出,日本特殊需要信托實際分為兩種,重度殘障者撫養信托、普通的民事信托(家族信托)。重度殘障者撫養信托在6000萬日元(折合人民幣300萬元)范圍內免征贈予稅或遺產稅,但信托資產耗盡前受益人死亡的,剩余資產應贈予給政府或公益法人等。如果選擇將剩余資產交給他人(例如受益人的其他親屬),則追征贈與稅或遺產稅。對于非重度殘障者,其特殊需要信托按一般的民事信托處理,不免稅。
此外,日本介護制度較為發達,介護費用的絕大部分不需要個人承擔,通過規范、細致的介護,促進了用戶放心選擇特殊需要信托。
另外,華鑫信托首席經濟學家、中國信托業協會特約研究員袁田指出,特殊需要信托可持續發展的起點是準確識別客戶和了解客戶需求,借鑒域外實踐,應綜合考慮成年監護和特殊需要信托的客群特征及功能差異,形成差異化的制度設計和協同機制,建議結合國內實踐經驗持續開展系統研究,制定特殊需要信托業務指南和自律規范。
“治理與監督是特殊需要信托發展的核心問題。”北京信托法學研究會理事楊祥分析,特殊需要信托在類型上通常屬于私益信托(特殊需要慈善信托除外),公權力介入的可能性很低。如果不提前規劃,特殊需要信托極有可能陷入信托治理僵局,或者導致特殊人群的利益遭受嚴重損害。這種僵局或損害如果發生在委托人去世后,幾乎不具有可彌補性。
因此,楊祥指出,特殊需要信托設立之初,就必須考慮到最壞的可能性。應嵌入保護人及繼任保護人、監察人及繼任監察人、多受托人或繼任受托人,并在監護人、受托人、保護人及監察人之間做好明確的分工、制約與平衡。
應賦予特需信托稅收優惠
稅負過高也是特殊需要信托面臨的一大問題。
今年4月2日,通州區政府與國投泰康信托合作落地了北京市首個不動產信托財產登記案例,也是一位70歲的通州母親為孤獨癥患者兒子設立的特殊需要信托。
但在該案例中,信托財產(房產)受讓環節契稅稅率高于個人直接持有稅率,持有階段每年需額外繳納房產稅,且未來處置房產時,即使是“住滿5年的唯一住房”,房產升值部分的所得稅率仍然高達20%。
“問題表象是稅負過高,根源卻是法理懸置。”北京市通州區區長助理、政府特聘專家林巍博士分析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尚未清晰回答兩個與信托稅務相關的核心命題,一是誰是信托財產的物權主體?二是誰是信托財產的納稅義務主體?
在林巍看來,從信托財產獨立性這個基本原則出發,可以找到稅負困境的制度化破局路徑。他認為,“信托計劃是信托財產的物權主體”這種表述方法是對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最簡潔表述方式,同時也便于明確信托計劃是信托財產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主體。在此基礎上,不動產信托的稅負難題就轉變為要為信托計劃這個新型納稅義務主體類型設立稅率。根據國際信托成熟國家的經驗,信托計劃的稅率一般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在特殊需要信托這種場景下,信托計劃的稅率應該設計成與自然人相同,這就破解了特殊需要信托場景下不動產信托稅負過高的難題。
中國政法大學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趙廉慧教授則指出,特殊需要信托的實質是家庭自助解決社會問題,是通過信托向特殊人士的贈與。現有的繼承或者贈與,只需要很少的稅收負擔。設立信托沒有減少政府的稅源,所以不應增加特需家庭的稅負。
“現行稅法已有特需人士作為受益人的稅收優惠規定。”趙廉慧建議到,未來可考慮在設立端(如契稅)和存續期間予以稅收優惠。
本文鏈接:http://www.gxcspki.cn/news-9-67324-0.html“特殊需要信托”仍存短板 業內呼吁頂層制度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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