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發改委等6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數據〔2024〕1836號),提出“鼓勵創新數據保險、數據信托等金融服務產品”。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成為拉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之一,數據流通市場建設不斷完善,市場規模保持高速增長。然而,當前數據資產價值的實現路徑仍面臨確權、估值、市場機制等多方面挑戰。信托架構兼具功能屬性和金融屬性,在權屬確認、估值入表、交易融資等多個環節中發揮重要作用,可助力數據資產價值實現。
我國數據要素市場發展歷程和現狀
(一)數據被納入五大生產要素之一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被認為是形成新質生產力的重要生產要素,在推動產業升級、促進公平效率等方面發揮著放大、疊加、倍增等作用。大力發展數字經濟成為國家戰略,數據被“升格”為五大生產要素之一,相關配套支持政策密集出臺。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正式明確了數據的生產要素地位。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將數據作為與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并列的生產要素,并要求“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2022年12月,《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即“數據二十條”)提出建立數據的分級分類確權授權制度和“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運行機制。2024年1月,《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正式開始執行,標志著企業數據資源入表邁出了0到1的關鍵一步。
(二)數字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地位不斷提升
近年來,隨著頂層制度建設不斷完善以及數據產量快速增長,我國數據經濟規模持續擴容,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凸顯。2023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53.9萬億元①,總量穩居世界第二,占GDP比重提升至41.65%,數字經濟成為穩增長的重要引擎。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的《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研究報告(2024年)》,2023年我國數字經濟同比名義增長7.39%,數字經濟增長對GDP增長的貢獻率達66.45%。2017年至2022年,我國數據產量從2.3ZB增長至8.1ZB,全球占比10.5%,位居世界第二。
(三)數據要素市場規模保持高速增長
目前,全球數據資產呈現指數型爆發增長,數據交易規模也在不斷增長。根據《2023年中國數據交易市場研究分析報告》,2022年全球的數據交易規模約906億美元,預測至2025年市場規模有望增長到1445億美元,至2030年市場規模有望達到3011億美元。我國已從頂層設計上確立了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重要地位,數據交易行業在過去幾年內經歷了穩定高速增長的發展階段。根據工信部《數據要素市場生態體系研究報告(2023年)》,2022年我國數據要素市場規模已突破1000億元,2017年至2022年數據要素市場規模的年均復合增長率超過25%。現階段,中國數據交易行業市場規模擴大的原因,主要在于數據價值逐漸凸顯,國家大力倡導和扶持數字經濟發展,數據已成為國家重要的基礎性、戰略性資源。得益于政策環境和數字產業優勢,未來我國數據交易行業仍有可觀的市場增長空間。各機構普遍預期市場規模年均復合增長率將保持在20%以上,2030年或達到5000億元。
數據資產的市場化路徑
(一)數據資產價值鏈
數據資產的市場化路徑可以概括為數據資源化、數據產品化、數據資產化和數據資本化四個階段。數據資源化將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始數據通過脫敏、清洗、整合、分析和可視化等方式轉變為具有經濟價值的數據資源。數據產品化通過梳理數據產品類型及數據應用場景,將數據資源轉化為有實際價值的數據產品,滿足企業內外部需求。數據資產化主要通過確權、估值、入表、交易等手段,明確數據資產的權屬和價值,激發和釋放數據價值潛力。狹義的理解,數據資產化就是數據資產完成入表并被確認為會計學意義上的資產。數據資本化是在資產化基礎上對數據資產的金融價值屬性進行挖掘,賦予數據資產金融屬性,如數據質押融資、數據資產證券化、數據作價入股等。目前數據要素市場處于發展初期,上述數據資產價值的實現路徑并非坦途,仍面臨確權難、定價難、市場不規范等挑戰。
(二)數據確權仍構成阻礙市場發展的掣肘
確認數據資產權屬和權益分配有利于提高市場主體參與資產交易的積極性,降低資產流通的合規風險,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進程。然而現階段,數據資產的權屬界定問題對于全球而言仍是巨大挑戰。各國現行法律尚未對數據確權進行立法規制,普遍借助包括隱私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機制進行判斷處理。
在我國,數據治理領域現有的“三法兩條例”等法律體系多是從保護和監管的角度出發,規范處理數據行為,實現保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公民信息安全等目的,但無法對各種場景下數據權屬做出明確界定。總的來說,現階段法律強調對數據人格權的保護,而疏于對數據財產權和數據人格權作出明確界定。
為解決這一矛盾,“數據二十條”進一步提出“建立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的分類分級確權授權制度”,“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初步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產權制度體系。
然而,由于種類、內容、來源、流轉形態、應用場景的多元化和復雜性,大量數據資產的權利歸屬常常會遭遇“不能確認”或“不想確認”的問題。例如,對于數據處理者而言,其在數據的收集、處理、加工等環節投入了一定成本,如若無法在制度層面明確相應權利,可能會使其前期勞動投入無法得到保障。而模糊、籠統的數據確權模式,則會誘使部分數據處理者選擇以成本更低廉的方式非法抓取、竊取他人數據,這顯然不利于市場規范化發展。
(三)數據資產估值入表相關規則逐步完善
2023年8月財政部印發《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并于2024年開始正式施行,明確了數據資產的確認范圍和會計處理適用準則,并且對資產負債表的列示和披露進行了規范,在會計處理規則中賦予了數據資產財務屬性。
數據資產入表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企業端,數據資產入表有利于顯化數據資源價值,改善提升企業財務報表和企業估值,提升企業數據資產管理意識,為企業充分挖掘數據價值提供動力;市場端,數據資產入表能夠促進數據的流通和交易,激活數據要素市場,有效帶動數據服務業發展,加快推動數據產業化落地;政府端,數據資產的管理和應用可以幫助政府更有效地挖掘和利用數據資源,提升政府服務質效,且公共數據資源運營收入可形成增量財政收入,助力財政轉型和良性發展。
2023年9月,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印發《數據資產評估指導意見》,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數據資產評估業務中的實務操作,明確了評估對象、數據質量評價、評估方法、披露要求等,在數據資產的財務核算、交易、利用以及數據資產的投資管理等方面為市場相關方提供了評估標準及行業指導意見。
目前,數據資產評估的思路主要沿用傳統資產評估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場法)。不過,由于數據資產有著區別于傳統資產的諸多特征,在對其價值評估時往往需要結合其特性對評估模型加以修正和改進,部分市場主體也結合自身數據資產特性進行了會計核算和數據定價相關探索。2022年,光大銀行發布了《商業銀行數據資產會計核算研究報告》,以“三權分置”為理論基礎,率先提出將數據資產使用權和數據資產經營權列入資產負債表中無形資產二級科目進行核算,并根據商業銀行數據資產價值創造過程,給出“衍生性數據”和“數據工具”的會計核算和入表方案。2021年,南方電網發布《數據資產定價方法》,基于數據產品多次性、多樣性、組合性等特點,在成本價格法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數據價值實現的因素,制定數據資產定價方法與標準。
(四)加快建立場內場外相結合的數據市場體系
2025年1月召開的全國數據工作會議,提出要著力培育壯大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加快建立場內場外相結合的數據市場體系。數據的多元屬性使得市場需求日益多元化,而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能夠滿足不同類型的交易需求,兩種交易場景都有存在的必要且互為補充。場內交易的優勢是合規性、透明度和標準化,缺點是欠缺靈活性和高成本。與之相比,場外交易更靈活,更能滿足數據交易場景的個性化需求,但同時會帶來不規范等交易風險。
與美國的第三方平臺企業、日本的“數據銀行”等海外數據交易機制不同,我國以數據交易所引領的場內交易推動數據產業標準化、規范化發展。近年來,我國數據交易場所建設步伐加快,場內產品交易爆發式增長。根據中國電信研究院統計,截至2025年1月,除青海、西藏、港澳臺等地區尚在推進,我國其余29個省(區、市)均開展了數據交易機構組建工作,國內主要數所達72個。據全國數據工作會議披露,2024年全國數據交易市場的場內數據交易規模預計超300億元,同比實現翻番。不過,目前我國數據流通交易仍以場外交易為主。根據中國信通院發布的《數據價值化與數據要素市場發展報告(2023年)》,我國場內數據交易只占數據交易市場總規模的4%。
未來,如何培育壯大場內交易,規范引導場外交易,促進場內場外交易協調發展,健全數據要素市場體系和規則制度,是數據要素能否在流通中充分釋放價值潛力的關鍵所在。
信托助力數據資產價值實現
(一)數據信托助力數據資產確權
數據作為一種特殊資產,通常兼具人格權和財產權。其獨特性和復雜性就在于,數據資產的人格權通常來自于數據主體,即數據提供者/創造者;而數據資產的財產價值很大程度上是由數據控制者對大量數據的收集、存儲、整理、歸類、分析等一系列“勞動”而生成。因此,合理界定數據資產權益邊界,可激勵各方參與數據要素流通市場,避免“數據孤島”等現象。
“數據二十條”提出的分級分類確權授權和“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正是根據數據來源和數據生成特征,合理界定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享有的合法權利。這種相關權利分置的產權制度,與將所有權、管理權、收益權進行分離的信托制度天然適配,甚至可以說其本質上就是信托制度。在實際操作中,數據信托可以利用信托制度優勢,將數據的分置產權分別賦予不同的信托當事人,搭建符合“三權分置”規范的權利結構,在可信的制度環境下實現數據權利的有序流轉。
(二)數據信托助推數據資產價值發現
數據資產具有非實體性、可共享性、可加工性和價值易變性等特征。雖然數據資產估值入表的相關制度規范和估值模型已初步建立,但相較于傳統資產,數據資產的估值、定價和入表仍充滿挑戰。
將數據資產放入信托,受托人或受托人委托第三方評估數據資產價值,且通過數據權益后續持續的互動和交易,可以逐步發掘及展現數據信托賬戶承載的數據資產價值,形成數據要素動態的價格互動機制,并為數據資產的金融化奠定了基礎。同時,在多數場景下,數據樣本越多,數據分析得到的結果越具有價值。各數據控制者的數據集中在信托這樣的第三方獨立專業機構進行處理,可能產生數據增值的實際效果。并且,信托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可將數據信托作為金融產品進行投融資、資產證券化等融資行為。數據信托兼具融資類和項目運營類角色,既解決了數據資產應用過程中涉及的多參與方權益分配的問題,又完成了數據資產價值挖掘和變現,在促進和保障數據要素市場良性健康發展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價值。
(三)數據信托可促進數據要素安全高效流通
數據的價值實現取決于數據流通的效率,而數據的非競爭性、正外部性、衍生性、共享性、時效性、與數字技術不可分離等特性無疑增加了數據流通的復雜度,需要以創新的數據治理思路搭建安全高效的數據流通機制。
除了可以明確劃分數據產權結構之外,數據信托還具有交易風險可控、流通功能多元、交易架構靈活等優勢,為數據安全高效流通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數據信托的風險隔離機制可以降低交易風險,鼓勵數據實現充分的交易流轉,助力數據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委托人與受托人、受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兩道風險隔離,可以有效保證數據交易和數據開發使用關系的長期穩定。與委托代理等契約關系相比,數據信托是風險最小的授權運營形式。
其次,數據信托能夠提供數據托管、數據增值、數據共享、數據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流通功能,在降低數據流通風險的同時豐富數據價值創造的渠道,最終提高數據要素的價值屬性。
再次,作為數據治理模式的創新,數據信托通過有效的責任托管、平等的協商溝通,高效串聯起數據鏈上下游的數據擁有者、數據控制者、數據開發者、數據用戶、受益人等多元主體,合理平衡不同主體利益訴求與權利關系,并針對不同數據產品和應用場景定制化設計數據流通模式,實現不同主體之間權利保護與價值開發的均衡。
作者:韓鳴飛
來源:中誠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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