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時候完全不清楚保險和‘統籌’有啥區別!業務員說這么買便宜,出事也能賠。”寧波的陳先生是一名貨車司機,他在選擇保險時聽從了業務員的推薦,購買了一份華安聯動汽車服務山西有限公司的機動車交通安全統籌單。
2024年11月,陳先生與一輛電動車相撞,定損金額為1200元,但該汽車服務公司聲稱,按照統籌標準只能賠付400元。從事故發生至2025年1月,該汽車服務公司依舊以各種理由拖延理賠,陳先生得到的回復不是“正在處理中”,就是“財務流程還沒走完”。
近期,大量消費者反映,掉入了“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的陷阱。這些“統籌”公司往往打著正規保險公司的名號混淆視聽,在銷售過程中又以低價、贈送禮品、等同保險等方式誘導車主購買,但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主卻索賠無門。
據了解,當前市面上有超過2000家公司名為“統籌”,這些公司不具備商業保險的經營資質,也不是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對象,但卻在變相銷售違規保險,其中潛藏著諸多風險。
“高仿”車險投訴激增
近來亂象橫生的“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其實并非新鮮事物,它本是交通系統內開展的一種非經營性經濟活動,是一種限于運輸企業內部的互助行為。
公開資料顯示,車輛安全統籌產生于1993年。當時,云南省交通廳創建交通安全統籌中心,要求交通運輸企業繳納一定的交通安全統籌費,用于交通事故理賠。2012年,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先后出臺相關意見,鼓勵交通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后來,隨著我國交強險制度的確立以及商業車險市場的快速發展,車輛安全統籌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
然而,近年來,這一本限于運輸企業內部的互助活動,卻被社會上一些機構打著“車險”的名義向外違規銷售,逐漸從非營利互助性質變成了商業營利性質,陷入無序發展狀態,由此引發的投訴事件頻繁發生。
2月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2024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點名“車輛統籌保險”投訴激增。消費者投訴問題主要有三:一是業務員冒充知名保險公司,將“統籌保險”包裝成正規商業保險,消費者付款后才發現保單并非由正規保險公司出具;二是售后理賠難,“統籌保險”公司業務員失聯,出險后不僅只能到指定修理廠,還面臨賠付難等問題;三是退保難,消費者要求退款遭遇商家拖延或拒絕,即使合同未生效,退款仍被收取高額手續費。
據黑貓大數據中心數據統計,黑貓投訴平臺共收到涉及“車輛統籌保險”的投訴超過500件;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由交通安全統籌糾紛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民事責任糾紛,2017年至2023年間有近4000件。
另據天眼查App,全國從事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的企業有2000余家,僅2023年一年就新注冊近300家,而大部分注冊時間較長的企業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欠付涉訴債務多則近億元,少則幾百萬元。
“目前,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沒有監管機構和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發生事故后,如何理賠、何時賠付都只能按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合同約定賠償。一旦出現糾紛,無調解糾紛解決機制,只能通過訴訟解決;若碰上重大事故,統籌服務公司可能無力賠償。”新疆保險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李海彬認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模式不可持續,當此類經營機構出現撤銷、破產等重大危機時,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承擔責任,而非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來執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大行其道”背后存供需失衡難題
“業務員信誓旦旦跟我說,這是正規保險公司的車險,我才放心購買的。誰能想到,這是打著保險公司的幌子”“我反復跟業務員確認,是不是‘統籌’,業務員斬釘截鐵地告訴我是保險,不是‘統籌’。可等出了單子,我才如夢初醒,竟然是‘統籌’”……
不少消費者就這樣在業務員的誤導下,稀里糊涂地“上鉤”,踏入了“車輛統籌”的陷阱。但是,也不乏一些消費者明知是車輛統籌服務,依舊選擇購買。
這背后究竟是何緣由?
在采訪中,福州的新能源貨車司機吳先生向記者講述了自己的遭遇。去年12月,他駕駛著公司的一輛新能源貨車在路上出意外,交警部門認定他負全責。他第一時間想到這輛車曾在國勝汽車服務(河北)有限公司購買了車輛統籌服務,于是聯系該家公司,理賠人員以車輛曾經換過車牌為由拒絕理賠。
“新能源貨車續保,在正規保險公司費用差不多要1萬元出頭,而車輛統籌服務只需要4000多元。”該貨運公司的負責人表示,“但從我們報案開始,對方公司電話不接,理賠非常困難。”
這樣的遭遇并非個例。在車險市場中,由于營運貨車、工程車、新能源貨車等賠付率較高,保險公司往往為了控制風險提高承保門檻。車輛統籌服務正好瞄準了這些車主的需求痛點,在低價的誘惑下,不少車主和企業選擇了車輛統籌,但在真正需要保障的時候,卻發現自己陷入了維權無門的困境。
這一現象也深刻反映出當前車險市場供需失衡的問題。“部分營運車輛,比如貨車,因保費高、投保難,車主為了圖省事、省錢,便轉向了價格低、門檻低的‘安全統籌’。”首都經貿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副所長李文中向《金融時報》記者表示,一方面,應積極鼓勵引導保險公司創新產品開發,推出差異化的營運車輛保險產品,同時大膽改革車險業務運營模式,比如嘗試引入互助保險模式;另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車險監管,放寬車險費率浮動范圍,使保險公司能夠真正根據實際風險進行車險定價,使那些低風險客戶能夠把保費降下來。通過這些舉措,既能為車主提供關鍵風險保障,又能合理降低保費,讓更多車主能夠負擔得起,從而有效緩解車險市場的供需矛盾,規范市場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車輛統籌”亂象亟待“剎車”
其實,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亂象早已引起多部門的高度重視。早在2020年,原銀保監會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在《非法商業保險活動分析及對策建議研究》一文中,深刻剖析了網絡互助平臺的商業保險屬性及其監管缺失的困境;2022年,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風險提示,指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并非保險業務。去年年底,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再次提示,此類以“××統籌”“××互助”“××聯盟”為名與車主簽訂的安全統籌業務合同不是保險合同,相關權益無法依據保險法得到保障。
盡管監管部門三令五申,為何“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亂象卻屢禁不止,還有愈演愈烈之勢?
業內人士表示,一方面,統籌機構在業務推廣宣傳時常使用“統籌保險”“互助保險”等誤導性話術,導致一些參加的車主誤認為統籌與保險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機動車輛安全統籌業務往往以“互助計劃”名義,規避保險法約束,但實際運作模式與保險高度相似。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確定位和相關條文依據,導致地方保險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和交通部門均難以對其實施監管與處罰。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慮,為了扶持本地運輸企業,也默許統籌機構注冊登記。
“統籌保險”從一開始在汽車運輸行業內部銷售,逐漸將目標轉向網約車、出租車等商業車險保費較高的群體,發展到當下,更是借助保險中介,大規模地向普通車主推銷。如今,購買車輛安全統籌又無法理賠的人已經不在少數。面對這一亂象,單純依靠監管部門的風險提示與輿論的宣傳提醒,顯然已難以遏制其蔓延。我們該如何從源頭上堵住漏洞,讓“車輛統籌保險”剎車?
“這些統籌公司經常名字里帶有一個什么‘保’字、‘安’字,給人感覺好像是個保險公司。但按照保險法規定,如果要設立保險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實繳2億元,還要符合各種考核指標。這些統籌公司,只要進行工商注冊就能通過中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銷售。”南開大學金融學院保險學系教授朱銘來認為,不少統籌公司都通過工商注冊登記了“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業務,相關部門想要有所行動,第一步應該把此類企業注冊的口子堵住。市場監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對此類問題要高度重視,加強事前監管。
李文中建議,應盡快推動保險法修訂工作,明確將實質上符合保險法定義的業務全部納入保險監管范疇,對于未經監管許可的業務,一律按照非法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處理。為滿足當下的實際監管需求,還可通過出臺司法解釋,將機動車輛統籌界定為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為監管部門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讓監管執法更加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如今,“車輛統籌保險”投訴激增、亂象叢生,打擊“統籌”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已經到了迫在眉睫的程度。如何在法律層面精準發力,填補監管空白?又該如何有效引導市場走向正軌,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樁樁件件,都是亟待求解的關鍵命題,我們將持續聚焦這一領域。(記者孫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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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別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統籌”
近年來,多地金融監管部門發布了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總體來看,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統籌”主要面臨以下風險。
一是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統籌”業務不是保險業務,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具備開展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業務的資質,不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對象,其與消費者簽訂的所謂“安全統籌業務合同”也不是保險合同,消費者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后,相關承諾履行和資金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消費者須仔細查看機動車輛保險公司名稱和保單合同,如發現公司名稱中帶有“統籌”“互助”“聯盟”或“汽車服務”字樣,保單合同中寫有“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等內容,切勿輕易下單簽約。
三是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經營機構不具備履行保險類理賠業務的經營能力,一旦發生高額賠付,此類機構可能以注銷公司、卷款跑路等方式逃避賠償責任。
四是為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請廣大消費者全面客觀認識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統籌”的風險。如有保險需求,請向具備合法經營機動車輛車險業務資質的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保險。(資料整理 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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