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有網友稱,前公司處罰員工的方式為學狗爬。圖/IC photo
據九派新聞報道,近日,一網友在社交平臺爆料,一培訓機構體罰員工在地上以狗的方式爬行。該網友稱:“在公司有事情沒做好,犯錯誤,就會要求跪在地上狗爬。有時全公司人一起爬,有時從走廊路過會碰見一個正在狗爬的老師。”記者聯系到該機構另外6名前員工,他們均表示“被罰狗爬”一事屬實。
多位前員工指出,前公司以“狗爬”作為處罰方式,可見涉事企業的行為并非個例。而對員工以如此極端的方式進行處罰,則是赤裸裸的人身侮辱。對這種極端的職場欺凌和人格侮辱,必須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嚴格維護員工的人格尊嚴,不能讓員工體面工作成為一種奢望。
從法律層面看,企業若以如此方式對待員工,無疑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員工被罰學狗爬”就是再明顯不過的侮辱與體罰行為。
不僅如此,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篇開頭就提到“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刑法也明確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可見,在法律層面,我國對個體人格尊嚴的保障進行了非常明確且系統的規定,這也是一個現代文明社會法律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去看,無論是誰,都必須依法依規注重維護個體的人格尊嚴,一旦出現類似情形,法律必將予以嚴懲。
回到此事去看,面對多名前員工的指控,尤其是在有受訪者還向媒體提供了視頻為證的情況下,無論是執法機關還是涉事企業,都有必要及時查清事實、回應輿論疑慮。
據瀟湘晨報報道,7月2日,該企業所在轄區派出所的工作人員稱,接到當事人報警后已回復,因事發去年已過追訴期。同時表示,“我們去公司核實了,看了一眼,跟負責人打了電話核實這事,沒有了(體罰行為),現在還有這種情況人家員工也會報警的。”
盡管當地執法機關與涉事企業負責人核查了相應的情況,但在不少網友看來,除了詢問核查外,若能依法依規調取所在機構的監控信息,或許會更有說服力。這也不妨成為當地相關部門更好解決此事、平息輿論風波的切口。
說到底,保障企業員工的基本人格尊嚴,是一個法治社會應有的文明水位。而對極端人格侮辱事件不輕縱,是杜絕類似事件發生的必要舉措。如此,方能讓每個勞動者都能體面地工作與生活。
撰稿 / 蘇士儀(媒體人)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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